詢價采購方案
發(fā)布日期:2016-03-16 發(fā)布員:濟南慶典公司
篇一:詢價采購方案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辦貨物采購工作,確保采購過程公開透明,采購結果客觀公正,本著“節(jié)約采購資金、縮短采購周期、嚴格采購程序”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甘肅專員辦貨物采購詢價實施方案(試行)》。
一、采購對象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取詢價方式采購。我辦采購貨物滿足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一)采購對象是貨物;
(二)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
(三)現貨貨源充足;
(四)價格變化幅度小。
二、組織機構
根據《政府采購法》關于詢價方式采購的規(guī)定,成立詢價小組和監(jiān)督小組:
(一)詢價小組。組長:張文麗(辦公室政務管理),組員:付敏(辦公室后勤管理)、路麗麗(辦公室政務管理)。詢價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采購需求,確定三家以上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
2、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報價;
3、公開披露詢價信息,嚴格執(zhí)行合法的詢價采購程序;
4、根據采購需求確定三家供應商,綜合比較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等因素,提出擬成交供應商;
5、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表中的貨物供應商須是甘肅省政府采購中或中央政府采購中心登記注冊的合格中國供應商,并有合格規(guī)范的政府采購合同。
6、保存好詢價采購檔案。
(二)采購監(jiān)督組。組長:譚紅梅(辦公室主任),組員:雷永紅(辦公室副主任、內審負責人)、張曉惠(機關紀委副書記)。采購監(jiān)督組履行以下職責:
1、嚴格詢價采購方式。對采購人確定的供應商嚴格審批。采購監(jiān)督組一是要全面把握政府采購市場,對適合詢價采購的貨物要了解,心中有數。二是要就詢價方式對采購人申報的采購項目對號入座。依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審查采購項目是否滿足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幅度變化較小等必要條件。并且要求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把好詢價采購審批關。
2、嚴把詢價采購程序。要遵循詢價采購的法定程序,關鍵是依法詢價。要依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嚴把六關:一是詢價小組的組成符合法定人數。二是被詢價的供應商不少于三家。三是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四是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法定原則。五是詢價小組公開披露詢價信息,嚴格執(zhí)行合法的詢價采購程序,“陽光”操作采購過程,保存好詢價采購檔案,確保詢價結果“公開、公平、公正”。六是加強詢價采購活動的現場監(jiān)管和事后監(jiān)督檢查,對采購人、供應商的不良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增強政府采購的權威,真正讓采購人以最優(yōu)惠的價格采購到最實惠的貨物,提高詢價采購質效,更好地滿足采購需求。
3、公示詢價采購結果。督促采購人以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對詢價采購結果進行公示,包括采購的貨物名稱、規(guī)格、標準、數量以及各供應商的報價、詢價小組成員名單等。這樣,從詢價的過程到結果力求公開透明,有效地遏制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三、采購程序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關于詢價方式采購程序的規(guī)定,我辦采購程序確定如下:
(一)由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確定三家以上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
(二)詢價,即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報價;
(三)詢價與采購分離: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確定三家供應商,綜合考慮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等因素,貨比三家確定擬成交供應商;
(四)采購監(jiān)督組對詢價小組采購程序和采購意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經領導班子成員審批同意后實施。
篇二:詢價采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詢價采購行為,確保采購質量,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各級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詢價方式應遵循公開透明、充分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詢價采購可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采用網上詢價采購方式。
第二章 詢價采購
第五條 在采用詢價采購方式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將詢價采購需求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發(fā)布,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被詢價供應商,或詢價小組直接確定符合資格條件的3家以上被詢價供應商,并向被詢價供應商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多家供應商參加詢價的產品為同一品牌的,應當作為一家供應商計算。
第六條 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項目預算金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一般不適用詢價采購方式。
工程和服務不適用詢價采購方式。
第七條 詢價采購應制定詢價采購文件,包括: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項目聯系人、聯系方式;
(二)詢價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標準;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和服務要求;
(四)保證金金額及交納方法;
(五)合同主要條款及簽訂方式;
(六)報價方式、報價截止時間和地點;
(七)其他。
第八條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一般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成員一般由采購人代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共三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根據詢價采購文件要求,凡符合資格條件的全部供應商或在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可參加報價。
(三)詢價。供應商應當在規(guī)定的報價截止時間前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采購文件或詢價通知書公布、發(fā)出之日至報價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其中工作日不得少于3天。
供應商報價文件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密封的形式送達或郵寄到指定地點,由詢價小組在規(guī)定的時間統(tǒng)一啟封、評審。詢價小組可以向供應商進行質詢,供應商應以書面形式答復,但答復內容不得改變報價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購應公布成交結果,并將結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九條 詢價成交結果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媒體上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布內容包括: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項目聯系人、聯系方式;
(二)詢價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和成交金額;
(四)供應商質疑的途徑和期限。
第十條 詢價采購結果公布期間,受到供應商質疑且尚未發(fā)出成交通知書的,可在質疑答復后15個工作日內暫緩發(fā)出成交通知書。
第十一條 詢價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規(guī)則:
(一)符合資格條件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經詢價小組審查詢價文件無不合理條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且市場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少的情況下,詢價采購繼續(xù)進行;
符合資格條件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應終止詢價,重新組織采購。第二次詢價仍然只有一家時,經詢價小組審查詢價文件無不合理條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且市場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少的情況下,詢價可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
當已知市場上供應商充足,而參加報價供應商不足三家時,詢價小組可以終止詢價,重新組織采購。
(二)當詢價項目為單一品種貨物時,采購人應在采購需求中列明貨物的技術規(guī)格和要求,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當詢價項目為多種不同品種貨物時,為使供應商報價具有可比性,采購人可對每種具體貨物推薦不少于3個檔次和配置基本相當的廠商、品牌及型號進行詢價。
詢價小組應當接受相當于或高于推薦品牌的其他品牌貨物參與報價。
(三)當詢價小組認為所有供應商報價均明顯高于市場價時,可以終止本次詢價采購。
(四)為防止形成價格和貨源壟斷,保證供應商充分競爭,詢價文件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產品原廠商針對該項目的授權等條件。
(五)詢價項目出現相同的最低報價時,以抽簽方式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章 網上詢價采購
第十二條 網上詢價采購是指為提高詢價采購效率,根據采購人采購需求,采購代理機構通過互聯網發(fā)出詢價采購文件,供應商網上報價、詢價小組網上評審、采購人網上確定、公布成交供應商和成交價格等采購過程。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實施網上詢價采購,接受采購人的委托,開展網上詢價采購活動。使用的網上詢價采購管理系統(tǒng)應當符合詢價采購方式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凡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條件的供應商均可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網上詢價申請,提供符合相關要求的資料后參加網上詢價采購活動。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應商參加網上詢價采購。
第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規(guī)定的報價截止時間前,向符合網上詢價采購條件的供應商提供用戶名和密碼,保證其能夠登錄報價。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透露參加詢價采購供應商的名稱、報價,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加強詢價采購保證金的收取和管理,并在詢價采購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違規(guī)責任,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網上詢價的,應開發(fā)設計網上詢價管理系統(tǒng),保證網上詢價過程的公平、公正,并確保網絡安全、穩(wěn)定。
第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網上詢價的,應制定網上詢價采購實施細則,明確網上詢價采購操作程序,在自愿的前提下與供應商簽訂網上詢價采購協(xié)議,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依法履行對詢價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對詢價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三:詢價采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詢價采購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采購貨物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四川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各級集中采購機構和在四川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代理機構。
第三條 詢價采購,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邀請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進行一次性報價,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貨物采購方式。
第四條 詢價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詢價采購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本國貨物,保護環(huán)境,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各項政策規(guī)定。
第二章 適用條件
第六條 采購的貨物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一)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
(二)現貨貨源充足;
(三)價格變化幅度小。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一)沒有國家、行業(yè)標準,或者雖有國家、行業(yè)標準,但市場上的具體生產標準未統(tǒng)一的;
(二)采取訂單形式生產、銷售,或者雖不采取訂單形式生產、銷售,但市場上貨源渠道有限,無法隨時提供的;
(三)同類產品價格變化幅度較大的;
(四)其他不能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情形。
專用類政府采購項目不能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八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申請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及預算批復文件;
(三)變更為詢價采購方式的理由;
(四)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縣級政府采購中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省級采購項目,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按照四川省省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采購方式變更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采購程序
第一節(jié) 詢價文件
第十條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組織詢價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下稱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制定詢價文件。詢價文件應當按照順序載明下列內容:
(一)詢價邀請;
(二)詢價須知;
(三)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數量;
(四)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
(五)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
(六)采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
(七)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
(八)體現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
(九)供應商報價文件編制要求;
(十)詢價程序和成交標準;
(十一)詢價工作紀律和注意事項;
(十二)供應商報價文件相關文書格式;
(十三)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
(十四)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標準和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規(guī)定的事項。
采購項目需要確定品牌的,應當推薦三種以上不同的品牌,并在前款第(六)、(七)、(八)項中分別對推薦的品牌的貨物作出明確規(guī)定,且規(guī)定的檔次應當為同等檔次。
詢價文件應當明確采購人是否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自行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詢價文件應當明確詢價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數量(1-3個)。
第十一條 詢價文件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資格條件,但不得具有傾向性和歧視性。
詢價文件對供應商有資質要求的,應在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部分予以規(guī)定,不能在采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部分規(guī)定。
詢價文件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有資格性要求的,應在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部分予以規(guī)定,不能在采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部分規(guī)定。
第十二條 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供應商需要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應當與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對應。
第十三條 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為供應商必須滿足的事項,且不能與采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存在歧義或矛盾。
第十四條 采購執(zhí)行機構制定詢價文件過程中,應當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采購項目技術和商務要求、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體現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公示5日以上。
第二節(jié) 詢價公告
第十五條 詢價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發(fā)布詢價公告。詢價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商參加詢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采購項目名稱、數量和技術及商務基本要求;
(三)供應商報名和采購執(zhí)行機構提供詢價文件的時間(應當明確日、時)、地點、方式、售價(有償提供時)等;
(四)供應商交納詢價保證金的金額和交納方式;
(五)供應商遞交報價文件、接受資格審查和參加詢價的時間、地點、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六)采購執(zhí)行機構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詢價公告的發(fā)布期限為5個工作日以上。
供應商報名時間應當保證2個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條 詢價公告內容應當具有確定性。詢價公告內容存在歧義的,應當以有利于供應商的原則解釋。
詢價公告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在報名截止時間1日前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發(fā)布變更公告,并書面通知所有已經報名的供應商。如果時間不夠的,應當延長詢價公告時間。變更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
(二)變更事項;
(三)采購執(zhí)行機構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節(jié) 報名、提供詢價文件、編制和遞交報價文件
第十八條 供應商認為具備采購項目資格條件要求,且滿足采購項目技術及商務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詢價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報名。
第十九條 供應商報名時,應當按照詢價公告的規(guī)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過確認或者公證的復印件。
第二十條 采購執(zhí)行機構不能以詢價公告內容以外的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絕供應商報名。
第二十一條 參加報名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詢價采購活動終止。由采購執(zhí)行機構發(fā)布終止詢價公告。終止詢價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
(二)終止詢價的具體原因;
(三)采購執(zhí)行機構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采購執(zhí)行機構可以向供應商有償提供詢價文件,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的詢價文件定價,應以彌補詢價文件編印成本為原則,不得以采購金額作為依據。采購項目分包的,采購執(zhí)行機構不得以包為單位向供應商發(fā)售詢價文件。
第二十三條 詢價公告發(fā)布后,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公告的規(guī)定獲得詢價文件。
供應商通過詢價公告規(guī)定的資金支付方式購買詢價文件有困難的,可以以現場付款的方式購買詢價文件。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獲得詢價文件后,應當按照詢價文件的規(guī)定編制報價文件。供應商不能在報價文件中報價。
前款所稱報價文件分資格性報價文件和技術、服務性報價文件兩部分,分冊裝訂。資格性報價文件用于詢價小組資格審查,技術、服務性報價文件用于詢價小組詢價。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報價文件編制結束后,應當按照詢價公告的規(guī)定遞交報價文件,并將報價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報價文件,為無效報價文件,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拒收。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在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報價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執(zhí)行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報價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擬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報價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采購執(zhí)行機構可以要求在遞交報價文件時交納詢價保證金,保證金金額應在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保證金采用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交納。
第二十九條 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詢價保證金;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詢價保證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保證金可以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有效期內撤回報價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四)成交供應商未按詢價文件要求交納履約保證金的;
(五)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規(guī)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并應向采購執(zhí)行機構提交聯合體協(xié)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或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同一項目采購活動。
采購執(zhí)行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合體,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但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需求不接受聯合體參加項目采購活動。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十二條 遞交報價文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詢價采購活動終止,由采購執(zhí)行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發(fā)布終止詢價公告。
第四節(jié) 詢價小組
第三十三條 采購執(zhí)行機構組織實施詢價采購活動應當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根據采購項目情況確定的技術或經濟或法律類等有關專家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預算300萬元以上的項目,詢價小組應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
第三十四條 詢價小組成員中專家的產生應當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詢價小組成員中的采購人代表應當由采購人書面委托。委托評審專家擔任的,評審專家只能以采購人代表身份參加采購活動。( )
第三十六條 詢價小組成員確定后,不能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抽取或委托。
第五節(jié) 資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遞交報價文件截止時間結束后,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組織詢價小組對遞交報價文件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資格審查的范圍不能超過詢價公告中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
第三十九條 詢價小組資格審查過程中,詢價小組成員對供應商資格是否符合規(guī)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處理,但不得違背政府采購法和詢價文件規(guī)定。
有不同意見的詢價小組成員認為資格審查過程不符合本辦法或者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詢價小組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向采購執(zhí)行機構出具資格審查報告,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詢價小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簽字確認,對資格審查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不簽字的,不影響資格審查報告的有效性。
資格審查報告格式見附件1。
第四十一條 詢價小組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后,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向所有遞交報價文件的供應商當場宣布。采購執(zhí)行機構宣布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時,還應將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告知供應商。
當場宣布后,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以及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在詢價結果公示中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詢價采購活動終止。由采購執(zhí)行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發(fā)布終止詢價公告。
第六節(jié) 詢價
第四十三條 供應商資格審查結束后,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組織詢價小組按照詢價文件的規(guī)定審查供應商遞交的報價文件。
第四十四條 詢價小組經審查,認為供應商報價文件滿足詢價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要求供應商進行報價,并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供應商報價文件滿足或者高于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時,即視同供應商報價文件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
第四十五條 詢價小組經審查,供應商報價文件不能滿足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發(fā)現或者知曉供應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詢價小組應當將該供應商淘汰,不允許其參加報價。
詢價小組淘汰供應商的,應當書面通知該供應商,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供應商進行報價,應當在詢價室外填寫報價單,密封遞交采購執(zhí)行機構工作人員,由采購執(zhí)行機構工作人員收齊后集中遞交詢價小組。采購執(zhí)行機構工作人員不能拆封供應商報價單。
供應商報價單應當簽字確認,否則無效。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 供應商報價文件優(yōu)于詢價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為高價成交的依據,詢價小組也不能接受其高價成交。
第四十八條 詢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失敗:
(一)參加詢價的供應商均被淘汰的;
(二)詢價結束,供應商報價文件均不能滿足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的;
(三)供應商報價均超過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本次采購項目最高限價的;
(四)其他無法繼續(xù)開展詢價或者無法成交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供應商報價結束后,詢價小組應當按照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供應商報價相同的,以供應商抽簽方式確定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
詢價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數量根據詢價情況和采購人的需求確定。
第五十條 詢價小組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執(zhí)行機構出具詢價報告。詢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參加詢價的供應商名單;
(二)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報價情況;
(三)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
(四)供應商報價文件滿足詢價文件規(guī)定的采購項目最低要求情況;
(五)未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六)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或者獲得采購人授權直接確定的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執(zhí)行機構可以直接發(fā)布成交結果公告。成交結果公告內容除本辦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外,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成交供應商報價和產品名稱;
(二)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以及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三)未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四)詢價小組成員名單。
詢價報告格式見附件2。
第五十一條 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詢價報告中簽字確認,對詢價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詢價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不簽字的,不影響詢價報告的有效性。
第七節(jié) 詢價結果
第五十二條 詢價結束后,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發(fā)布詢價結果公示。詢價結果公示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數量;
(二)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
(三)成交候選供應商報價和產品名稱;
(四)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以及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五)未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六)詢價小組成員名單;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詢價失敗的,應當在詢價結果公示中說明詢價失敗的具體原因。
第五十三條 詢價結果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
第五十四條 詢價結果公示期間,供應商對詢價結果有異議或者發(fā)現成交候選供應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執(zhí)行機構反映。
第八節(jié) 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五條 詢價結果公示后,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將詢價報告及有關資料送交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六條 采購人收到詢價報告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應當確定報價最低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七條 采購人因客觀情況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應當向各方當事人說明情況,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采購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
第五十八條 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過程中,發(fā)現成交候選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確定其為成交供應商:
(一)成交候選供應商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成交候選供應商因不可抗力、社會經濟形勢發(fā)生重大變化、破產、重組等原因確定無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成交候選供應商書面自愿放棄成交,且無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應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情形。
成交候選供應商有本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應當確定后一位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依次類推。無法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成交候選供應商以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放棄成交的,應當說明理由。后一位成交候選供應商報價與其報價差額比例超過15%的,采購人應當不予確定成交供應商,并重新組織采購。
第五十九條 出現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采購人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節(jié) 成交結果
第六十條 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后,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采購執(zhí)行機構,由采購執(zhí)行機構發(fā)布成交結果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數量;
(二)成交供應商名單;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四)成交供應商領取成交通知書的地點、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成交結果公告期不限。
第六十一條 成交結果公告發(fā)布后,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公告規(guī)定及時領取成交通知書。需要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交納。采購人收取履約保證金有困難的,可以委托采購執(zhí)行機構代為收取。
第四章 質疑與投訴
第六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詢價文件、詢價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進行質疑和投訴。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質疑答復。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六十三條 成交供應商應當在領取成交通知書后30日內,按照詢價文件、報價文件以及成交價格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除應當對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合同必備條款進行約定以外,還應當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和總價、規(guī)格和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和配置清單、履約時間和地點、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標準和清單、付款時間和方式以及其他實質性內容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并將這些約定內容事項所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政府采購合同中充分體現。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得改變詢價文件的規(guī)定要求、報價文件的響應承諾范圍和成交價格。
第六十五條 采購人因客觀情況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向各方當事人說明情況,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采購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成交供應商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和報價文件的響應承諾嚴格履約,保證質量,不得降低標準、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第六十八條 成交供應商履約結束后,采購人應當按照我省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結算書,支付采購資金。驗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驗收結算書和支付采購資金,并將驗收情況反饋至同級財政部門。
第六章 工作職責
第六十九條 詢價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提出科學合理的采購需求;
(二)委托采購人代表;
(三)配合采購執(zhí)行機構制定沒有傾向性、歧視性的詢價文件;
(四)依法確定成交供應商;
(五)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配合或依法處理供應商質疑;
(七)依法開展供應商履約驗收;
(八)積極支付采購資金;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職責。
第七十條 詢價采購活動中,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依法組建詢價小組;
(二)制定沒有傾向性、歧視性的詢價文件;
(三)依法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四)支付詢價小組成員報酬;
(五)嚴格執(zhí)行采購程序;
(六)組織采購活動;
(七)依法處理供應商質疑;
(八)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職責。
第七十一條 詢價采購活動中,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參加詢價活動;
(二)依法、客觀、公平、公正開展供應商資格審查、詢價和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三)保守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
(四)配合處理供應商質疑;
(五)配合處理供應商投訴;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職責。
第七十二條 詢價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誠信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二)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嚴格依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七十三條 詢價采購活動中,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審查詢價采購方式適用的合法性;
(二)對詢價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三)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職責。
第七章 違規(guī)情形處理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代理或者拒絕繼續(xù)代理其采購項目,并根據情況將有關情況反映至財政部門和監(jiān)察部門處理:
(一)采購需求具有明顯傾向性、歧視性的;
(二)要求不按照詢價采購程序執(zhí)行的;
(三)要求實現非法目的的;
(四)不委派采購人代表的;
(五)其他應當拒絕代理或者拒絕繼續(xù)代理的情形。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予通報:
(一)未依法成立詢價小組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制定詢價文件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的。
出現前款第(三)項情形,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詢價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詢價小組成員資格;應當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的,交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不按時參加采購活動,影響采購活動正常進行的;
(二)透露供應商商業(yè)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評審的;
(四)拒絕在資格審查報告、詢價報告上簽字的;
(五)在資格審查、詢價過程中濫用權力,導致采購活動終止或者詢價失敗的;
(六)詢價過程中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的。
屬于被監(jiān)察對象的詢價小組成員違反前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監(jiān)察部門。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參加詢價或者成交資格,并將有關情況反映至財政部門或者有關監(jiān)督部門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參加采購活動的;
(二)采取零報價或變相零報價、低于成本價、詆毀其他供應商及其他不正當手段競爭的;
(三)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詢價小組成員或者其他供應商串通的;
(四)不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五)不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和報價文件承諾履約的;
(六)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不正當好處的。
供應商出現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給采購人、其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從20XX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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